该法案鼓励百姓开荒耕种,规定官府在新开垦土地产出粮食后,就要为拓荒者发放土地契约,并免税十年,以资奖励。
这一政策,当即就激发了广大百姓的积极性,被荒芜的大片土地逐渐被开垦。
将原皇族、宗亲所拥有的大量土地,以及查抄北方投降人员的土地,朱媺娖采取了一项创新而利民的措施。
她将这些土地委托给当地的中华银行,由银行出租给无地的百姓耕种。十年内,每亩土地租金仅收取二十斤粮食。
其目的不言而喻,首先是为了剥夺皇室和宗亲的土地,消除不劳而获者的阶级优越感。
同时也给贪婪的地主阶级做出表率,警告他们不要通过手中的生产资料,肆意剥削、压榨广大的无产业者。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大明帝税务法》明确规定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不是依附关系,一切纠纷都可以上诉官府主持公道。
彻底改变佃农在土地租赁中的弱势地位,为保护佃农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税法规定,土地产收益分配比例为地主二成,佃农七成五,国家只收取二十税一。
使佃农的劳动付出,能够得到更为合理的回报,不但提高无产业者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维护了帝国内部的公平与稳定。
在税收种类方面,朱媺娖保留了矿税、盐税、丝税、酒税、烟税、关税、契税、茶税,免除了丁税和一切杂税。
并在律法中明确写明了,《大明帝国税务法》将一百年不变更,给予了百姓们一颗定心丸,让他们能够放心的规划自己的生活和生产,也为帝国注入了可持久发展的动力。
税法对于劳役制度,也进行了人性化的改革。
规定二十岁至五十岁的成年健康男子,每年只需在农闲时服劳役二十天,避免因征发劳役而影响到农业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