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套房子在办理接房手续时,业主需提前交一年的物业费、建筑垃圾清运费、装修期电梯使用费和装修保证金等费用。
而就在这个交接期间,还有零星的业主,在办理交房手续。
未售出的房子,属于空置房,而空置房,也是需要交物业费的,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空置房的物业费,由甲方,也就是开发公司,向乙方(物业公司)交纳。
还有一些顶账房,已不属于由开发公司交纳物业费的空置房,却未走正规接钥匙的流程,并未收取任何费用。
这些“顶账房”,多为与开发公司有关联的施工队及材料商所持有,别说物业费及装修押金等费用了,有些房屋,甚至连配套费都未交纳。
但是“顶账房”的所有权已不再是开发商,所以,不能算到空置房的范围,这部分物业费,开发公司是不承担的。
还有一批房子的业主,属于拆迁户,当时,开发公司为了某些原因,答应了这些拆迁户,只要是交了尾款,并交纳了物业其他的费用。
开发公司承诺减免两年的物业费,即办理手续时交的一年物业费,其实在三年之内,就无须再缴纳物业费了。
也就相当于,一年物业费就顶了三年。
那个时候,双方还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甲乙双方,尤其是乐万家方面,对这个“交一年免三年”的土政策,双方都默契的谁也没说有什么异议。
但现在,随着双方的合同解除,这个没上了纸面的土政策,乐万家物业是说什么也不会承认的。
除了房屋产生的物业费,还有一些费用,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有着纠缠。
最明显的,就是电费。
因为鸿雁新居当时属于在建小区,居民用电和公共用电,都未移交至供电局,属于临时用电。
居民用电属于物业公司代收代缴,业主须每月至物业办公室缴纳电费,并由物业公司将电费充入购电卡中。
而大部分业主为了方便,往往会多充一些在卡里,所以,即使是在交接当天,好多业主担心新物业公司短时期内不能掌握购电系统,所以就在交接的过程中,仍有大量业主去预充电费。
还有在日常管理中,为了固定停车位,乐万家物业公司在小区内,每个车位都集体安装了阻车器。
并且收取了每个租用车位的业主,阻车器的押金。
也就是说,现在基本的情况是这样:
开发商欠乐万家物业公司空置房物业费;
乐万家物业公司有一些各类押金和预收的物业费、电费等,需要移交至下一家物业北方金鼎物业公司;
小主,
而接收了小区的北方金鼎物业公司,需要向乐万家物业公司冲抵或者支付移交下来的各项系统及物品的费用,还有已经提前预交的电梯维保费、年检费等费用;
总的来说,这三方之间各种费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纠缠不清。
更别说乐万家预收了业主的各种费用,是否用来抵账?还是说移交给下一家物业北方金鼎?或者说是直接退还给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