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拿起手上的A4纸,稍微整理了下,对宁致远说道:
“既然你说到了这个,我就从专业的角度跟你先聊一聊一些我的看法,然后最终咱们再决定看看有没有必要去讲。之前,我们在律师圈子里讨论过,因为之前随着一些冤假错案的曝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种种弊端逐渐显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这一改革目标对侦查工作的证据要求、价值观念,以及权力制约提出了更高要求。侦查工作需以证据为中心,在如何收集可靠证据、有效固定证据、充分审查证据等方面进行优化。同时,还需加强专业化警务人才的培养,并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侦查一体化保障机制以提高侦查机关整体作战水平。
我们也专门研究了在这一政策之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开始就以审判标准为中心,以审判标准作为侦查、起诉的标准,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从而改变以往审判、起诉、逮捕、立案证明标准降低的做法,杜绝案件‘带病’进入审判阶段。
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刑事追诉活动呈现出‘构罪即捕、捕后即诉、诉后即判’的现状,即一旦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批准逮捕便难逃被起诉的命运,审判往往是以侦查阶段中查证的案件事实情况为基准,法官不会主动发现并排除非法证据,多会产生有罪预断。从实践角度来看,法官如果排除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还会被指责违背了三机关互相配合的原则。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程序包含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其中将侦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环节串联起来的锁链是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关键也在于证据,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使其能够发现‘带病’的案件,并勇于对‘带病’的案件作出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公正裁判。
从而改变以往在追求打击犯罪和发现实体真实的办案倾向下,法官片面认可侦查终结结论、过度依赖卷宗、被动适用证据规则的局面。也就是说,讲的通俗一点,我给你打个比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再是公安做什么‘饭菜’法院就吃什么‘饭菜’,而是法院吃什么‘饭菜’,公安就得做什么‘饭菜’,即从‘以侦查为中心’走向‘以审判为中心’。
因此,证据作为贯穿整个诉讼阶段,连接各个诉讼环节的核心,诉讼改革对侦查工作需要收集什么样的证据、如何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即侦查阶段的证明标准应与审判阶段的证明标准达到统一高度,有关定罪量刑的证据收集也应更加全面细致,严格遵循程序法定原则。
现阶段很多侦查人员的固有思维模式是,追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最高效率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捉拿归案。而在审判阶段,为了实现侦查与审判工作的分工负责,保证审判中立,发挥其对于侦查及检察工作的纠错功能,审判的主要任务是以严格标准证明案件事实”,宋律师边说,边从公文包里拿出一瓶饮料来喝了一口。
宁致远不自觉的盯着那瓶饮料,口水不自觉的要流了出来,他马上做了一个吞咽口水的动作。
“也就是说,我们要把时间和精力都集中放在庭审本身上面对吧,毕竟现在是‘以审判为中心’嘛”,宁致远疑惑的确认道。
“你听我说完,也就是因为这样,侦查人员也会在理论学习的过程中就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程序意识,依法办案,并将此意识根植于心中,避免在侦查实践中切忌急于求成,急功近利,好大喜功。虽
然查缉犯罪嫌疑人的良机不可失去,但是只要在刑事诉讼程序的链条中缺少某一致命环节,即使最后的结果是正确的,也无济于事。通过提升收集证据的质量,既不错抓无辜之人,也不漏放有罪之人,这无疑也对侦查工作及侦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及法律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说之前的侦查,也就是传统侦查理论认为,刑事侦查的原则应该包括迅速及时原则、客观全面原则、深入细致原则、遵守法制原则和保守秘密原则。因此,在以往的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往往更加注重效率价值,而忽视了刑事诉讼对于公平价值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