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3章 周秉昆过坎

“被告人周秉昆,男,三十八岁,因本案于一九九零年五月十八日被道里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随后就是一大段的案发经过,证据调查,以及调查结果,认定犯罪事实云云,经被告与原告双方协商,原告确系不再追究被告周秉昆之责任,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报告人周秉昆过失致被害人骆士宾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周秉昆停滞现场积极救治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秉昆到案后,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接触协商,最终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被告人周秉昆犯罪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致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xxx条、第xxx条第三款、第xxx条第一款、第xxx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人周秉昆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省哈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好,退庭!”随着审判长一敲锤,接着转身就走。

当审判长敲完锤后,庭审现场出现了短暂的安静,随后就爆发出了巨大的欢呼声,郑娟喜极而泣,周秉昆的亲人朋友全都为他高兴,周秉昆本人更是趴在桌子上痛哭了起来,本以为这次要进去了,没想到柳暗花明又一村了。

郑娟激动的更是要跑到周秉昆面前与他拥抱,但旁边的警察没有让他如愿,毕竟宣布缓刑也不会当庭释放的,这需要有个过程,法院首先变更强制措施,随后通知公安机关办理释放手续,这个期限一般在二十四小时左右。

不过说是二十四小时,但基本上几个小时内就可以放出来了,但是需要走个手续,郑娟以及其他人一起跟着离去,等待周秉昆的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