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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过几天,陆政东正难得的在办公室处理一些文件,安俊义就打电话给陆政东汇报,那位中年妇女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她的那位弟弟被阻挠城建人员执法被劳教。

陆政东嗯了一声,劳教制度,这是一个充满了争议甚至是非议的制度。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治安行政处罚,其适用对象主要是有轻微违法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然而,事实上劳动教养的期限和对被劳教人员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却相当于犯有严重罪行的人。

事实上这是一个完全违背了宪法和立法法的制度,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三年,还可延长为四年。

而更让人担心的是,虽然劳教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兼职组成,负责劳教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主要负责审查批准劳教,提前解除劳教和延长劳教期限。但实践中,这个管委会形同虚设,劳教的审批机关是公安机关,不服劳教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是上级公安机关。不仅大中城市的公安可以决定劳教,县公安局也可以决定劳教,派出所也可以决定劳教,连派出所所长也可以决定劳教。

这就导致了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一个人如果犯了罪,要判三年徒刑则难上加难,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报捕、移送起诉,已经很繁琐了,检察机关还要批捕、起诉,法院还要开庭审判,审判时,还有精通法律而又精于讼技的律师横挑鼻子,竖挑眼,稍有某一份或几份主要证据不能采信,则此人会无罪释放。

在此,从犯罪嫌疑人到被告人再到罪犯,要经过三堂会审,加律师辩护,检察院可以不批捕,不起诉,乃至抗诉,法院可以判无罪,可以定罪免处,还可判缓刑,这都还不能完全杜绝一些冤假错案。

但相比之下,一个人有轻微违法,要劳教可以基本上无程序可言,对劳动教养的决定只需经过公安局有关科室的批准,不需经过任何形式的取证、控辩、一审、二审等程序,公安一家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完成,这样,司法机关就无权对决定劳动教养对象的决定过程进行合法的控制和监督,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甚至连申辩的渠道都没有。

这就必然会导致公安机关滥用这一权力的现象发生,成为公安等机关以及一些党政领导滥用劳教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打开了方面之门,而随着发展,拆迁的钉子户、上访者都会逐渐进入这一行列。

“书记,浮黎市长下到区县,也到了金凯,现在政府那边正在召开办公会议,好像要追究金凯县县长沈凤国的领导责任。

对他在处理这件事上的不作为和作为不当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陆政东愣了一下,就问:“到底怎么回事?”

这件事是要严肃处理,但他也没想到会和沈凤国有什么直接的联系。

安俊义道:

“浮黎市长在对金凯调研后,认为沈凤国问题不少,市长的意见是给予沈凤国行政记大过处分,并上报党委给其党纪处分,但好像会议开得不大顺,现在还在讨论呢。”